來源: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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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年11月17日
湘發改價調規〔2021〕77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關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十四五”時期深化價格機制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689號)等文件精神,為順暢傳導天然氣上下游價格,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經廣泛調研并履行聽證程序,并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一)堅定改革方向。在分環節定價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城鎮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明確聯動項目、頻次、啟動條件和調價幅度,推進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更好地維護天然氣市場穩定。
(二)堅持穩慎推進。合理區分基本與非基本需求,統籌兼顧行業上下游、企業發展和民生保障、經濟效益和社會公平,把握好時機、節奏和力度,確保價格聯動平穩有序實施。
(三)堅守民生底線。充分考慮用戶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幅度。做好民生兜底工作,完善困難群體補貼政策,確保其基本生活用氣不因價格聯動而受影響。
二、主要內容
(一)聯動項目。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由氣源采購成本(含稅,下同)、管道運輸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以下簡稱氣價聯動)是指氣源采購成本和終端銷售價格聯動。同一定價區域存在多家燃氣企業,同一燃氣企業存在多路氣源的,采購成本進行加權平均處理。
(二)啟動條件。以《湖南省定價目錄》明確的定價區域為單位,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波動達到8%及以上,或者連續兩年波動達到5%及以上,非居民用氣平均采購成本波動達到5%及以上,適時啟動氣價聯動機制,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同步同向調整。原則上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每年聯動上調不超過1次,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每年聯動上調不超過2次,下調次數不限。
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或者非居民用氣平均采購成本波動幅度沒有達到啟動條件時,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不作調整,漲跌額度計入下一個調整周期核增或扣減。
省內管道運輸價格、配氣價格調整時,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同步同額調整,不受聯動頻次限制。
(三)調價幅度。氣價聯動上漲幅度實行上限管理,原則上居民用氣的聯動上調額度不超過第一檔基準終端銷售價格的10%,非居民用氣不超過基準終端銷售價格的20%,超出部分在下一個調整周期統籌考慮?;鶞式K端銷售價格由國家制定的基準門站價格(以下簡稱基準門站價格)、省內管道運輸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
氣價聯動下調幅度實行全額傳導,在合理疏導對沖后,及時全額傳導至終端用戶,降低終端銷售價格。
(四)聯動公式。具體調價額度由省、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定價管理權限測算,測算公式為:
1.調整期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居民用氣第一檔基準終端銷售價格+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
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調整期門站價格-基準門站價格)÷(1-供銷差率)。調整期門站價格由基準門站價格、供需雙方按照國家規定協商確定的調整幅度組成。
2.調整期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非居民用氣基準終端銷售價格+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
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調整期氣源平均采購成本-基準門站價格)÷(1-供銷差率)。氣源平均采購成本按照定價區域不同氣源的實際提取氣量加權平均計算。
供銷差率按照定價區域上一年度供銷差率計算,最高不得超過4%。
(五)調價程序。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由省、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定價管理權限主動實施,也可以由上游供氣企業、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天然氣用戶提出啟動建議。
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價格調查時,上游供氣企業、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等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書面提供說明天然氣價格調整幅度、調整時間的上下游企業價格確認函、合同原件、結算單據、發票、用戶情況等資料。
省、市州價格主管部門嚴格審核上述材料,達到啟動條件的,按照氣價聯動機制及行政程序相關規定,及時制定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方案,確定具體價格水平。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等相關規定,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聯動不再進行聽證,由價格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聯動不再履行價格聽證、規范性文件“三統一”等程序,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后實施。未達到氣價聯動機制啟動條件的,不予啟動。
三、保障措施
(一)壓實地方責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天然氣保供穩價主體責任,指導轄區內享有城鎮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控制氣源采購成本,督促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獨立配氣價格,為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市州可結合實際制定定價權限范圍內的氣價聯動啟動條件和上漲幅度,但不得降低啟動條件和提高上漲幅度上限。
(二)控制采購成本。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密切關注天然氣市場動向,充分預判經營區域內階段性天然氣需求量,在保障天然氣供應的同時,持續優化氣源采購渠道和結構,合理控制氣源采購成本。
(三)強化價格監測。建立價格信息定期發布制度,在省發展改革委政務網站每月底發布天然氣市場價格信息,價格發生變化時適時更新。同時,價格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定價區域范圍內的天然氣采購價格、氣量結構等情況進行監測分析。上游供氣企業、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31日、10月31日前以及價格發生變動時,及時向價格主管部門書面報送年度天然氣購銷合同及補充協議原件掃描版,天然氣購銷數量結構、價格,銷售對象等信息,并簽署信用承諾書。對故意瞞報、虛報信息以及公布虛假信息的上游供氣企業,將依法實施失信懲戒。對故意瞞報、虛報信息以及公布虛假信息,上一年度由于自身原因啟動三級及以上有序用氣應急響應累計超過3天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將降低終端氣價疏導幅度,并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四)加強民生保障。充分考慮困難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對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聯動調整每戶每月免收天然氣價款額度,具體額度按照居民用氣第一檔氣量和當次氣價聯動調整的銷售價格測算。
(五)廣泛宣傳政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廣泛宣傳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政策,做好政策解讀,密切監測輿情動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平穩實施。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加強供需銜接,按規定做好價格公示,并同步公布接受用戶咨詢渠道,做好解釋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F行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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